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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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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我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现状 (一)有毒、有害食品种类较为集中 通过对判决书的梳理,从总体上来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食用油占了较大比例,而自
一、我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现状
(一)有毒、有害食品种类较为集中
通过对判决书的梳理,从总体上来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食用油占了较大比例,而自制熟食、瘦肉精和工业盐出现频率也较高。这说明保健品、油、盐、肉制品为该类犯罪的高发区。由此可以得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种类十分集中,需要集中立法、执法力量重点规制、打击该类食品安全犯罪。具体来看,在保健品中,主要以性保健品为主,多数被告人是在自营的保健品商店中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或是以团伙的形式购买性保健品外包装盒并生产假冒伪劣的性保健品来销售给顾客。而在食用油中,主要以火锅老油为主,该种行为大体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多是将顾客吃过的火锅油经过反复提炼再销售给其他顾客。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自制熟食案件中,多是将罂粟熬制的汤汁添加进食品中并销售给顾客。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小规模作案为主
与生产、销售假药需要的智力、财力后盾不同,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犯罪行为对所需要的设备、资金等要求并不高,且该类犯罪多集中在自营饭店、自营保健品店中,犯罪的复杂程度大大降低,因此,单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涉案人数通常较少,大多发生在“小作坊”中,隐蔽性较强,大规模作案的案例并不多。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多
相比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中提起公益诉讼的概率大大降低。但是,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率却并不低。在统计的50份判决书中,有10 起案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20%。尽管从绝对值上来说,该比例并不低,数量上集中于食用油、自营饭店两类案件。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被提起,但在包括火锅店在内的饭店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率较大,总体上比例不平衡,公益诉讼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够广。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罚金整体较低
如前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规模通常较小,涉案人数较少,且以自制火锅、熟食、自营饭店为主,因此,通常该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大,罚金整体较低。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主观罪过规定形式过于狭窄
本罪在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时仅要求“明知”即故意,由于过失导致此行为的不认为是犯罪。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食品制造环节和工艺趋于复杂化,更要求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2.行为不全面
刑法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手者众多,环环相扣,可追责的行为也非上述行为可以涵盖的。打击该类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周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仅助长了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而且由于本类犯罪是危险犯罪,刑法只能等到实害结果发生后作事后惩戒。此外,刑法仅仅规定了生产、销售两种行为,无法与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有效衔接。
3.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本文所讨论的食品罪更多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不在少数。尽管目前两罪的区分是十分明确的,在食品安全情形严峻的情况下,食品安全一旦出问题,扰乱的不仅是市场经济秩序,更会牵连无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是否需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体系中,是刑法改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罚金的规定不合理
目前,法律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存在罚金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适用混乱的情形。刑法对该罪罚金的规定过于笼统,可能赋予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如不继续出台相关规定指导罚金刑的适用,长此以往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
2.资格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中的缺失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qikandaodu/2021/011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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