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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_论契约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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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资管产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人设置偏差 (一)资管行业与资管产品概述 (二)契约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增值税规则 (三)增值税纳税人设置弊端及其出路 1.以管理人为增
文章目录
一、资管产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人设置偏差
(一)资管行业与资管产品概述
(二)契约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增值税规则
(三)增值税纳税人设置弊端及其出路
1.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之弊:权责严重悖离
2.化解之道: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以纳税人资格
二、前提澄清:不同税种纳税人的异质性
(一)纳税人的异质性及其因由
1.纳税人的异质性及其规范图景
2.纳税人异质性溯因
(二)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1.从纳税人异质性到纳税人资格要求
2.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解构:商品和服务提供主体
三、赋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必要性
(一)功能主义范式
1.功能主义的内涵
2.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关系
(二)纳税人制度功能剖析
(三)必要性证成:达成纳税人的双重制度功能
1.均衡且适当分配税负责任和风险
2.兼顾税收征缴便利和效率
3.与其他潜在纳税人方案相比的综合制度优势
四、契约型资管产品获得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可行性
(一)可行性障碍:客体属性与主体资格的龃龉
(二)障碍破除:契约型资管产品的主体化实践
1.监管实践对契约型资管产品独立性的形塑
2.交易实践中契约型资管产品的商事主体资格
3.契约型资管产品的商事信托属性及其法人地位
(三)契约型资管产品:从商事主体到增值税纳税人
五、余论:法律客体与主体的转换
文章摘要:关于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以管理人为其增值税纳税人的安排,悖离了交易逻辑,致使管理人权责配置严重失衡。对此,应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将其设置为该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人。基于功能主义范式,从实现纳税人应有的制度功能角度出发,有必要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而监管规则对契约型资管产品独立性的塑造和契约型资管产品以主体身份行事的交易实践,为其获得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提供了可行性。除了"人"这一自带价值和尊严的特殊主体外,其他基于经济需求创设和发展的社会主体都可兼具客体属性与主体属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F832;F812.42;D922.22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qikandaodu/2022/0112/2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