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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食用农产品--豆芽”在生产、销售与监管过

来源:销售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3 03:3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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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豆芽(sprout)是以绿豆、黄豆、黑豆等豆类种子,以水为栽培基础,经无土、避光培育制发的芽菜类蔬菜。中国是豆芽的发源地,秦汉时期的《神农本草经》就有豆芽栽培的记载。豆芽的

豆芽(sprout)是以绿豆、黄豆、黑豆等豆类种子,以水为栽培基础,经无土、避光培育制发的芽菜类蔬菜。中国是豆芽的发源地,秦汉时期的《神农本草经》就有豆芽栽培的记载。豆芽的生长不需要土壤、仅通过在室内的培养箱等设施,就可以完成。因此,其生长不受外界气候、土壤质量的影响,不需要施用化肥,不需要杀虫剂,仅利用种子里面储存的养分进行转化而产生丰富的营养物质,是真正的无公害食品。在我国设施农业的发展中,豆芽可以说是最早的设施农业,是设施农业发展的引领者。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豆芽的培育技术在种子、水及培育环境的选择、温度的控制等的研究上已经走在了蔬菜种植业的前列,是农业技术进步,如农业现代化、土壤等资源节约化的典型代表。

一直以来,豆芽因营养丰富、脆嫩鲜美,深受百姓的喜爱。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上的误区,围绕豆芽的生产监管和标准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我会也不断接到企业咨询电话。为更好的践行党中央依法治国精神,厘清当前法治环境下豆芽治理、监管问题,促进豆芽等食用农产品设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现就“食用农产品--豆芽”在生产、销售与监管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梳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豆芽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对于豆芽生产经营的监管职责的划分是非常明确的,分别是:生产领域划归由农业部门,流通领域划归市场监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能够保障豆芽的食品安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从保障田间到餐桌食品安全的两部法律,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具备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覆盖了市场上的所有加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豆芽作为食用农产品,从豆类种子管理到豆芽制发、销售环节都有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上销售的豆芽产品是安全的。

生产者、销售者从事豆芽生产、销售过程中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豆芽作为食用农产品,其生产、储运、销售必须依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卫键委的规定使用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添加剂(包括保鲜剂、防腐剂)等,禁止使用经过风险评估的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当前豆芽生产及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理念问题,是没有很好的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

01

是理念问题,错把豆芽作为加工食品

豆芽的生产技术是最早的设施农业,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先进代表,它通过人为的设施及技术手段而不是自然手段控制豆类种子从发芽到出苗出菜的过程,大棚蔬菜和无土栽培技术也源于此。但是不管设施如何高端、技术如何先进,种子通过内在能量经过细胞分裂等发芽、生长的本性无法改变,也就是豆芽的食用农产品本性不会改变!采用对加工食品的监督管理理念来管理豆芽的生产,无疑是犯了张冠李戴的毛病。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0/1023/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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