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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检察官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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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他人门面房,通过在基酒中添加中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逍遥碱中药壮阳原料”,配制系列“壮阳酒”对外销售。 2018年4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他人门面房,通过在基酒中添加中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逍遥碱中药壮阳原料”,配制系列“壮阳酒”对外销售。
2018年4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现场查获“情满缘秘酒”“情满缘植物类露酒”“九郎春酒”“醉香谭酒”“古方秘制酒”“雷氏秘酒”以及“武唐秘酒”“仙唐秘酒”“杨府秘酒”等植物类露酒736件,未灌装的配制酒15.25吨(其中4吨含西地那非成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某某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包括酒水)和保健品中不得添加含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的添加物。其实,健康不能直接“喝”出来,市面上所谓的“壮阳酒”对身体危害很大,喝多了、喝久了会产生依赖性,引发心血管、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生殖、呼吸、中枢神经等系统疾病。犯罪分子利用一些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渴望以及对“神药”的迷信,通过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制作“保健酒”“壮阳酒”,并夸大其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还以秘方、古方为噱头掩盖其危害,在市场上大肆销售,可能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生病即就医,购买保健品应到正规药店。
【来源: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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