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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MINI车主遭遇欺诈销售真能退一赔三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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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各种打假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有人却想趁着这股热潮,钻空子、捞便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斗智斗勇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在汽车行业中更是频频发生,对于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各种打假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有人却想趁着这股热潮,钻空子、捞便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斗智斗勇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在汽车行业中更是频频发生,对于这类不良商家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当然,并不是所有维权之路都能一帆风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资讯,所购车辆经历几次维修,但未告知消费者,女子要求汽贸公司“退一赔三”。在2020年的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但法院对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特定汽车购销合同》能否受到法规保护?
2017年10月9日,周女士花费将近35万在深圳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 宝马MINI小型轿车,并且汽贸公司向周女士承诺车辆为“巡展车”,该车在出售前从未发生过损毁或维修。但在购车一年后,2018年6月25日汽贸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某等人到车主周女士处,向周女士告知车辆经历过维修情况。之后,周女士多次与汽贸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一直未给出合理处理意见,遂诉至一审法院。以构成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汽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赔偿所购车辆周边一系列费用,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承担三倍购车赔偿款赔偿周女士损失元,且汽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汽贸公司承认向周女士所售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但该汽贸公司以销售此车辆时因为宝马内容维修记录查询系统因升级,故无法查询维修记录为由,把更多的责任推向了宝马内部系统的头上。
与此同时,周女士认为在其购车一年以后,虽然汽贸公司主动上门拜访告知其购买车辆存在维修记录,但这并不是汽贸公司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而是担心随时会被周女士发现问题的存在,东窗事发,而不是从无隐瞒事实的故意行为。
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认定欺诈首先需要存在欺诈的故意行为
汽贸公司对此表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表示在购车当初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特定汽车购销合同》,车辆不享受三包政策待遇。还声称,所谓欺诈行为应该是交易进行时确实存在的主观态度、行为模式、其特征是故意的、确定的,而不是事后根据其他迹象或证据事实揣测、推导而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与汽贸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汽贸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没有尽到其应有义务,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维修等相关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负有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没有尽到查询和告知义务,对于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行为。所以判定汽贸公司的行为构成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应当向周女士赔偿损失。
法院:欺诈成立! 但真能退一赔三吗?
无论汽贸公司是否出于故意而隐瞒车辆维修的事实,其均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周女士的知情权。车辆是否维修可能会导致周女士作出是否购买该车辆的重大决定,因此,法院认定汽贸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向周女士赔偿损失。但鉴于该车辆的维修并非重大部件维修,也未影响周女士的正常使用,结合维修记录确实未及时上传的客观事实以及汽贸公司知情后,积极上门与周女士沟通协调,周女士实际的损失较小等各种因素,原审认定宝创公司向周女士支付购车款一倍的赔偿,符合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以本案为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并非都支持“退一赔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虽欺诈行为成立,但法院还应综合考衡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违约情节等因素,从而更公平的评价经营者行为,合理界定经营者责任。
汽车网评:?消费欺诈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正常发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1/0226/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