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销售假手机且承诺“假一赔十”?茂名茂南法院

来源:销售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1 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体验,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前往往难以确定商品的真实情况。茂名一男子江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就遇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买到了假手机。近日,茂名

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体验,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前往往难以确定商品的真实情况。茂名一男子江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就遇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买到了假手机。近日,茂名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田某开设于某网络交易平台的数码店铺在其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2019年11月19日,江某在该数码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两部,并为此支付货款1880元。但江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台手机均有发热异常现象,于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查询,发现两部手机的标志信息均为假的。于是,江某将田某和该品牌手机生产商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相应损失。

田某未到庭应诉。该品牌手机生产商辩称,江某购买的手机属假冒伪劣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且田某的店铺也非该公司授权店铺,该店铺并不在该公司授权名单之列。法庭经调查发现,手机生产商所发映的情况属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与田某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江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两部手机均为假冒产品,与该数码店铺宣传的“假一赔十”不相符,故江某请求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该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买卖双方可以对欺诈赔偿金额进行自由约定。因此,江某请求判令田某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田某经营的数码店铺并非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授权的线上店铺,江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手机生产商存在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故其请求手机生产商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并支付赔偿款18800元给江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田某在其数码店铺的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可视为经营者对买受者的承诺,因此当商品不符合约定时,该承诺可以作为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此案警示相关经营者切勿以假乱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治前沿)

来源:广东政法声明:本文已注明转载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1/0321/902.html



上一篇:龚俊要捆绑肖战为自己铺路,他营销太猛不怕被
下一篇:魅族摔下神坛,月销售仅剩45万台,降价也留不住

销售与管理投稿 | 销售与管理编辑部| 销售与管理版面费 | 销售与管理论文发表 | 销售与管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销售与管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