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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手机且承诺“假一赔十”?茂名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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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体验,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前往往难以确定商品的真实情况。茂名一男子江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就遇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买到了假手机。近日,茂名
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体验,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前往往难以确定商品的真实情况。茂名一男子江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就遇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买到了假手机。近日,茂名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田某开设于某网络交易平台的数码店铺在其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2019年11月19日,江某在该数码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两部,并为此支付货款1880元。但江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台手机均有发热异常现象,于是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查询,发现两部手机的标志信息均为假的。于是,江某将田某和该品牌手机生产商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相应损失。
田某未到庭应诉。该品牌手机生产商辩称,江某购买的手机属假冒伪劣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且田某的店铺也非该公司授权店铺,该店铺并不在该公司授权名单之列。法庭经调查发现,手机生产商所发映的情况属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与田某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江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两部手机均为假冒产品,与该数码店铺宣传的“假一赔十”不相符,故江某请求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该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买卖双方可以对欺诈赔偿金额进行自由约定。因此,江某请求判令田某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田某经营的数码店铺并非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授权的线上店铺,江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手机生产商存在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故其请求手机生产商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并支付赔偿款18800元给江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田某在其数码店铺的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可视为经营者对买受者的承诺,因此当商品不符合约定时,该承诺可以作为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此案警示相关经营者切勿以假乱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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