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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最高处罚

来源:销售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03 05: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最高可处罚2000元,还有可能记入信用档案!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最高可处罚2000元,还有可能记入信用档案!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犬不办证、遛狗不牵狗绳等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5月1日起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部《条例》共52条,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呢?

重点一:明确垃圾分类“四分法”

《条例》明确浙江省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重点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卫生垃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明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职责。

重点三: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

浙江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计划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限时要求等内容)

重点四:电子商务、快递、外卖行业包装减量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

(1)应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

(2)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重点五: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重点六:制止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重点七:明确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重点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1/0503/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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