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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加强检举控告交办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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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讯(记者 郑勇 邓青 通讯员 刘青霞)5月初,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交办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对移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检举控
本报讯(记者 郑勇 邓青 通讯员 刘青霞)5月初,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交办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对移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检举控告的具体情形、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细化,着力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交办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信访举报交办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以前由于责任和压力传导不到位,自治区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检举控告办理中往往存在交而不办等问题,通过强化交办件管理,完善检查督办机制,有助于减少协调配合不畅、工作作风散漫、办理处置不及时等现象,防范处理检举控告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对属于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安排要求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检举控告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等情形之一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发函交办,并明确了研提意见、集体研判、呈报请示、印发函件等具体环节的步骤要求,强调交办机关只能向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不得越级交办,且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交办件后不得再向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
“我们明确承办机关应建立交办件办结内审机制,在报送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前,组织有关部门集体审核研究,确保办理质量。”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承办机关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会同对口联系监督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等认真审核,并围绕上报材料是否完整、上报核查处理情况程序是否合规、核查工作是否覆盖所有检举控告问题等重点内容研提审核意见,及时向承办机关反馈并了解落实情况。
《办法》还明确,对逾期未能办结、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机关,交办机关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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