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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如何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行税

来源:销售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7 15: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它们也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有时是“视同销售”,有时是“不可抵扣进项税”。这个税是如何监管的?关于什么?这两种情况应该如何区分?让我们来看看!

它们也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有时是“视同销售”,有时是“不可抵扣进项税”。这个税是如何监管的?关于什么?这两种情况应该如何区分?让我们来看看!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各项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所用税目用于简单计税方法、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2) 购买的发生异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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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入的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劳务和运输服务异常损失的产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备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异常损失” 《条例》中指管理不善造成失窃、丢失、霉变、变质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不得抵扣销项税:

(1)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购进货物、加工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采购的有异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理劳务和运输服务。

(3)在制品、外购产成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损耗。

(4) 发生异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对房地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建、装修,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 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五)项所称商品,是指构成房地产主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环卫、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视为销售情况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

(2) 寄售货物的销售;

(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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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自产或委托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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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产、委托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分配se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商品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采购的商品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况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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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大众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问答的解释

1.公司准备购买20张门票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理劳务、劳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征收进项税额。从产出中扣除。贵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产出量中扣除。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1/0707/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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